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工会组织与民政部门 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工会组织与民政部门

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健全完善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帮扶和保障力度,现就加强各级总工会与民政部门合作,开展困难职工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精准识别是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识别,需要依靠现代技术手段,完善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建立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无缝对接。各级总工会与民政部门对申请困难救助的职工家庭进行数据比对、信息共享,不仅可以提升帮扶救助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也可以防止对困难职工家庭误判,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对于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共享的层级及方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民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就省级以下各级总工会与民政部门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数据比对、信息共享事宜进行统筹安排。

(二)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应通过同级总工会和民政部门之间通过网络发起查询请求和反馈查询结果,具体方式及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由省级或省级以下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的相关费用和所需配置的设备、设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提供。

对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可采用移动储存介质定期按批量进行数据交换。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逐步提升信息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信息共享的内容

1. 各级总工会应根据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需要,将所需比对核查的职工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向总工会提供所需查询的职工家庭成员获得社会救助情况。

2. 各级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取得困难职工授权等证明材料后,依法依规委托民政部门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民政部门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总工会。省级或省级以下总工会、民政部门制定具体核查办法。

3. 各级总工会应将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定期发送民政部门,实现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和社会救助信息的共享。

四、信息共享的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总工会、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联动,加快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工作方案,明确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的内容、途径、频率、时间和管理要求等,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中的问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主动与同级民政部门联系,就信息共享工作的细化落实进行沟通。从民政部门获取的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查询结果,仅限于作为认定该家庭是否是困难职工家庭的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涉及信息共享工作的各级总工会、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做到工会与同级民政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工会具体负责工作人员与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并上报省级工会权益保障部门备案。如发生信息泄露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事件的,要按照信息共享工作方案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同级工会反馈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查询结果。各级总工会、民政部门要借助困难职工家庭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困难职工帮扶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各级总工会、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探索搭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需求与救助资源信息对接平台,实现困难职工需求、政府部门资源、企业资源、社会公益项目、社会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的精准对接,持续放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社会效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