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字〔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5号),切实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予以重视。会员证是证明工会会员身份的重要凭证。加强对会员证的规范管理,是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对于强化工会会员意识、保障工会会员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着眼新的情况,结合实际,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会员证由全国总工会确定式样,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监制。各省级工会负责印制、颁发,并确定会员证的编号办法;各省级工会组织部门承担印制、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加强印模管理。各省级工会印制的会员证,须统一加盖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印章。各省级工会组织部门应向全国总工会组织部提出使用公章印模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指定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使用后及时送回,确保印模安全。会员证所附录的“会员的权利”和“会员的义务”内容,应与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最新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四、严格审核程序。为确保印制质量,各省级工会在确定承印单位前,须将该单位印制的会员证式样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审核同意,方可正式印制。每年已印制数量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备案。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印制合格及颁发的会员证继续有效。

五、确定印制厂家。各省级工会要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规范办理有关手续,经集体研究,并进行公示后,确定一家承印会员证的单位。印制会员证的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工会会员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规范使用管理。对新加入工会的会员,基层工会要为其颁发会员证,作为会员身份凭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不应以工会会员服务卡等代替颁发会员证。地方或基层工会可通过举行入会仪式、集体发放会员证等形式,增强工会会员意识。会员劳动 (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 栏目中有关内容,会员以会员证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 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予以接转登记。

会员退会的,由基层工会收回其会员证。会员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被开除会籍的,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后,由基层工会收回其会员证。

各省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会员证、会员服务卡和会员实名登记等有机结合的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式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